如何勸誡僕人與主人。
(第六條勸誡)僕人與主人應受不同的勸誡。僕人,即是說,他們應當常將自己卑微的境況銘記於心;而主人,則應當不忘記他們與僕人在本性上是平等的。僕人應受勸誡,不可輕視他們的主人,免得他們若驕傲行事而違背神的定規,就得罪了神;主人也應受勸誡,若他們不承認那些因其境況而受他們管轄的人,在共同的本性上與他們平等,那麼他們就是因神的恩賜而對神驕傲。前者應受勸誡,要認識自己是主人的僕人;後者應受勸誡,要承認自己是僕人的同僕。因為對前者說:「你們作僕人的,要凡事聽從你們肉身的主人」(Coloss. iii. 22);又說:「凡在軛下的僕人,當以自己的主人為配受一切尊敬的」(1 Tim. vi. 1);但對後者說:「你們作主人的,待僕人也是如此,不要威嚇他們,因為知道他們和你們的主都在天上」(Ephes. vi. 9)。